根据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号)第十八条规定,“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”。那么,采购人能否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呢?
根据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,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,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、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。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,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、设备设施、业绩情况、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。也就是说,可以将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,但需要注意,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,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两个,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。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,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、生产台数、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。